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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廣州3月26日電 (索有為 範貞鄒輝球郭金榮)廣東高院26日發佈消息稱,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茂名一記者周某收受“封口費”、受賄又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,以周某犯受賄罪和行賄罪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,其所得贓款26000元予以沒收。一審宣判後,周某對判決結果雖有異議並沒當庭提出上訴。
  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,周某在茂名某報社工作及擔任該報社攝影中心副主任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在新聞採訪過程中以採寫負面報道為由,先後收受13家單位或個人“封口費”共26000元。周某所涉的採訪報道包括環境污染、安全生產、公職人員違紀及違規建房等,涉事的單位或個人為息事寧人以防被曝光,往往採取通過熟悉記者的人送錢物給採訪的記者,從而達到不報道的目的。
  另查明,2008年6月底,周某為了能調入茂名某報社工作,送給時任該報社社長侯某人民幣80000元。後在侯的關照下, 周某於2008年12月19日成功調入該報社工作。
  2013年6月27日,紀委部門根據已掌握的周某涉嫌受賄的線索對其採取了“兩指”調查措施。在調查期間,周某除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罪行外,還主動如實供述了未被掌握行賄罪行。2013年9月30日,檢察機關決定對周某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。2013年10月14日,周某得知檢察機關找其調查情況後遂主動投案,並交待了受賄罪行以及行賄的犯罪事實。
  法院認為,周某已構成受賄罪、行賄罪,依法予以並罰。周某在辦案機關僅掌握了其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,主動交待了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並積極退清所得贓款,確有悔罪表現,對其所犯受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周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、性質及悔罪表現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廣東一記者收受“封口費”受賄又行賄 被判兩年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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